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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告
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慶宏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告
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厚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零陸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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