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2號
- 原告
- 惠元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慶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被告
- 中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厚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零陸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