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元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 、李漢強(STEVEN H. LEE ) 、李漢明(LEE HON MING, MICHAEL ) 、王偉礎(WONG WAI CHUA, JULIAN)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