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 、李漢強(STEVEN H. LEE ) 、李漢明(LEE HON M ING, MICHAEL ) 、王偉礎(WONG WAI CHUA, JULIAN) 間因99年 度訴字第15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