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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告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文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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