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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上訴人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文垣
被上訴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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