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 訴 人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文垣 被 上訴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