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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訴人
亞太國際欣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訴字第159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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