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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告
暘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祺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㈣狀抵銷抗辯之證據係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之新證據,又因抵銷之認定係有既判力,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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