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8號
- 上訴人
- 如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迎熙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被上訴人
- 鐘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