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