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4號
- 上訴人
- 陸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卿、羅宏源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4號拆除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原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7,920元,並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591號廢棄原裁定,另為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66,785元確定,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