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4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