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6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