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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傅中樂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6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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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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