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3號
- 原告
-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6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