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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薛中興洪純莉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科高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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