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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 原告
    劉廣益
  • 被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原   告 劉廣益 訴訟代理人 蔡哲雄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陳欽賢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劉廣益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提出委任,是原告於該期日並應提出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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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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