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3號原 告 劉廣益 訴訟代理人 蔡哲雄 被 告 世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陳欽賢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1法庭言詞辯論,另原告劉廣益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惟迄未提出委任,是原告於該期日並應提出委任蔡哲雄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