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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5號

返還輔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5號

上訴人
澤東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旭
上訴人
張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新聞局間因請求返還輔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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