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謀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秉豐、樺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