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秉豐、樺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1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