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怡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玲
- 被上訴人
-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秉豐原名黃木火.
- 被上訴人
- 樺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哲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882 元,此項裁定業已於101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