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告
恩寶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麗文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固將陳麗文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一;但查,陳麗文律師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9年7 月15日已向本院提出書狀解除訴訟委任,有傳真遞送書狀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故本院判決原本、正本仍將陳麗文律師列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一,自屬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