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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8號

原告
捷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光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捷隆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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