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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訴人
捷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原名王雪珠.
訴訟代理人
林炳榮
被上訴人
南光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波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周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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