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2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7號
- 上 訴 人
-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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