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 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萬叔琴、甲○○及丙○○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壹仟零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伍仟零壹拾陸元。嗣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撤回被告丙○○部分之起訴,撤回部分應退還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因原告撤回此部分起訴,本應退還裁判費3分之2即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然原告僅繳納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尚欠柒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