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5號聲 請 人 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即吉聯鋼業有限公司之承當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珮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相 對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由吉聯鋼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3月17日起訴請求相對 人給付貨款,嗣吉聯鋼業有限公司於99年12月11日將其貨款債權讓與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參見本院卷第192頁之協議書), 是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珮維企業有限公司,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於100年1月19日聲請承當訴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