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告
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即吉聯鋼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珮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反訴被告
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武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另應補列「反訴被告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㈡第二、三行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原告」、之㈠第三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一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三行所載「原告」、第六行所載「原告」,均應更正為「吉聯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