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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拓興營造有限公司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   告 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即吉聯鋼業有限公司之承當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珮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反訴被告  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武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另應補列「反訴被告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㈡第二、三行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原告」、之㈠第三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一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三行所載「原告」、第六行所載「原告」,均應更正為「吉聯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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