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 告 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即吉聯鋼業有限公司之承當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馬珮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反訴被告 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武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告珮維企業有限公司」,另應補列「反訴被告吉聯鋼業有限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㈡第二、三行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原告」、「原告」、之㈠第三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一行所載「原告」、之㈡第三行所載「原告」、第六行所載「原告」,均應更正為「吉聯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