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02號上 訴 人 許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鋼牙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6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