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1號
- 上訴人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銘賢
- 上訴人
- 陳良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01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聲明所請求之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330萬元(即 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