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宣玉華
- 當事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俊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陳俊旭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原 主張:「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版面14公分× 4.9公分)以24級字體刊登各一日。」(詳本院卷㈠第3頁),嗣於民國100年9月6日具狀變更為:「被告應將如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詳本院卷㈡第92頁),核其性質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政府為防止新流感於國內擴散,由衛生署分別向國外疫苗廠商諾華及原告公司採購新流感疫苗供全國民眾施打,詎被告於98年12月26日接受民視新聞專訪,並在 YAHOO奇摩網站名為「陳博士的聊天室」部落格中刊載標題 名為「接受民視新聞採訪─台灣新流感疫苗含汞量超過」的文章,指稱原告所生產之國光H1N1疫苗汞含量為國外諾華一般流感疫苗的50倍,極有可能是造成半身不遂、免疫系統異常、情緒異常的主要原因,因為汞有神經毒性,歐美的疫苗已漸漸不含汞;甚且被告稱諾華所含為取自動植物的天然防腐成份「角鯊烯」;民視新聞報導時復引用被告所言指出國光疫苗不止含汞還含有福馬林等語,惟上開內容均與事實不符,且被告為美國醫學博士,有足夠專業能力予以分辯,能注意而未注意其所散布之內容是否正確或經合理查證係屬真實,錯誤引用諾華一般流感疫苗仿單,而非諾華新流感疫苗仿單內容,與原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相比較,致不特定人誤認原告所生產之新流感疫苗品質、安全性均低於諾華生產之新流感疫苗,導致原告公司之名譽、商譽受到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在報紙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之方法,以回復原告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㈢第一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陳「國光H1N1疫苗的汞含量是國外諾華一般流感疫苗的50倍」為真,且經被告查證資料屬實,且國際知名期刊皆發表乙基汞對人體的危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96年10月3日於官方網站專文建議政府不 購買含汞疫苗,是疫苗中乙基汞含量之多寡有其公益性、公共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旨,被告 上開言論係對公眾健康攸關事項為善意發表評論,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等為目的,無真實惡意、亦無過失,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無不法。原告雖稱被告不應將一般流感疫苗與被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比對汞含量,惟原告業已清楚指明比較基準,自無原告所述使不特定人誤認原告公司所產生之新流感疫苗,其品質、安全性遠低於諾華生之新流感疫苗之疑慮,且縱認有此誤解,原告亦得予以說明澄清。另就被告認為疫苗中不應添加甲醛(福馬林),屬善意發表言論,亦無不法。原告主張各150萬元財產、非財產上損害,亦無 從舉證因果關係及損害確實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12月26日接受民視新聞專訪,並在YAHOO奇摩網站名為「陳博士的聊天室」部落格中刊載標題 名為「接受民視新聞採訪─台灣新流感疫苗含汞量超高」的文章,內容提及「國光H1N1疫苗的汞含量是國外諾華一般流感疫苗的50倍,極有可能是造成半身不遂、顫抖、免疫系統異常、情緒異常的主要原因,因為汞有神經毒性…」、「乙基汞的濃度在0.5ppb時,就會對人類的神經母細胞產生毒性,在20ppb時,就會破壞神經細胞的細胞膜,而國光疫苗的 乙基汞的濃度是100000ppb,難怪產生很多神經病變甚至致 死案例」、「國光疫苗不止含汞,裡頭標示還含有福馬林,這更不該出現在疫苗裡頭」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業據其提出網頁列印、98年12月26日民視新聞台側錄內容光碟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導致原告公司之名譽、商譽受到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以在報紙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之方法,以回復原告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名譽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分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 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㈡經查,觀之原告新流感疫苗仿單所載「本劑每0.5ml含保存 劑Thimerosal 0.05mg、安定劑Formalin0.05μl以下」(詳本院卷㈠第91頁),及諾華一般流感疫苗(Fluvirin)仿單「Perfilled syringe,0.5-mL.Thimerosal, a mercury derivative used during manufacture, is remaved by subsequent purification steps to a trace amount(≦ 1mcg mercury per 0.5-mL dose)」(詳本院卷第92頁),足知原告新流感疫苗汞含量為諾華一般流感疫苗之50倍,且原告新流感疫苗中含有甲醛(福馬林),堪信被告系爭言論,尚與事實相符。又據被告所提Journal of Toxicology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Part B,10:575-596,2007所載文章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07.10.03發佈之新聞,均提及Thimerosal(硫柳汞)對人體之危害(詳本院卷㈠第68頁至第90頁),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亦發布「 Furthermore, all new vaccines licensed since 1999 are free of thimerosal as a presercvative.Inactived influenza vaccine was added to the rouinely recomme nded vaccines for children 6 to 23 mounths of age in2004.FDA has approved thimerosal-preservative freeformulations(containing either no or only trace amounts of thimerosal)for the inactivated influenzavaccines manufactured by Sanofi Pasteur and Chiron. 」即1999年之後所發給執照的新疫苗沒有使用硫柳汞當防腐劑。滅活的流感疫苗在2004年開始加入6至23個月大的兒童 常規疫苗。FDA已經核准不含硫柳汞防腐劑配方(含有完全 沒有或只有微量殘留之硫柳汞給Sanofi Pasteur and Chiron藥廠所製造的滅活流感疫苗)(詳本院卷㈡第8頁、第16頁至第18頁),且諾華生產之預充式注射器單劑量,0.5毫升 H1N1新流感疫苗硫柳汞僅有微量Influenza A(H1N1) 2009Monovaclent Vaccine之仿單「Perfilled single dose syringe,0.5-mL.Thimerosal, a mercury derivative usedduring manufacture, is remaved by subsequent purifi cation steps to a trace amount(≦1mcg mercury per 0.5-mL dose)(詳本院卷㈡第8頁至第9頁、第19頁),益 徵被告稱原告新流感疫苗的汞含量為諾華公司之50倍等言論,並非虛構。雖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所引用諾華疫苗汞含量之依據為諾華一般流感疫苗,而國內進口之諾華多劑量新流感疫苗,含汞量與原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相同等情,惟依首揭說明可知,被告稱原告新流感疫苗成份中含汞、福馬林,且原告疫苗含汞量為諾華一般流感疫之50倍,依被告所提相關疫苗仿單,堪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即與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有間。又原告起訴狀稱:「硫柳汞是一種乙基汞化合物」等語(詳本院卷㈡第6頁),是被告系爭 言論逕以「乙基汞」稱之,而非稱為「硫柳汞」,亦與真實無違。另就原告疫苗含汞及福馬林之妥適性等相關言論,揆諸首揭說明,原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既與國民健康、公共衛生安全等公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其名譽權對言論自由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而受媒體及人民之嚴格監督,容忍媒體及人民之評論,被告自可對之表達個人意見,殊難認被告系爭言論係惡意非適當之評論或以損害其名譽為目的。 ㈢綜上,系爭言論關於原告疫苗含汞量為諾華一般流感疫之50倍等語,係屬事實陳述,被告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之事實為真;而關於原告疫苗不該含有福馬林等語,係屬意見表達,因原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既與國民健康、公共衛生安全等公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自可對之表達個人主觀意見,因其言論尚屬善意、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行為。從而,被告就系爭言論,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 ㈣又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云 云,尚乏依據。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不法,或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之系爭言論受有1,50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依上揭說明,自應 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言論致影響訴外人菲律賓商GLOBAL VACC INEXPRESS之購買意願部分,惟如 前述,斯時非僅被告質疑原告生產之新流感疫苗,則菲律賓商GLOBAL VACC INEXPRESS是否確因被告所言而影響其購買 意願亦非無疑,原告應就其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惟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因被告所為之言論受有財產上損失1,500,000元云云,尚難遽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為無理由,爰予駁回。又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件一: 道歉人陳俊旭因於個人網路部落格及於接受新聞節目專訪時對外散佈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新流感疫苗含汞量為美國最高含量的50倍等不實言論,已侵害到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特此登報道歉。 道歉人:陳俊旭附件二 ┌─────┬───┬───┬─────────┬──────┐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 │ ├─────┼───┼───┼─────────┼──────┤ │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 │13.8×4.9(公分) │22級3號字 │ ├─────┼───┼───┼─────────┼──────┤ │中國時報 │全國版│頭版 │15×5(公分) │22級3號字 │ ├─────┼───┼───┼─────────┼──────┤ │自由時報 │全國版│頭版 │4.5×9.2(公分) │19級4號字 │ ├─────┼───┼───┼─────────┼──────┤ │蘋果日報 │全國版│頭版 │11.4×4.4(公分) │22級3號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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