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啟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 訴 人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俊旭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伍萬零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