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5號
- 上訴人
- 博克萊國際有限公司(VEGA INTERNATIONAL CO.,LT
- 上訴人
- D)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MA THE ARTIST COMPANY CO, LTD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1,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