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5號原 告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億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弘文 被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唐藹玲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峰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被 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被 告 林秋雪 黃興寶即到你家商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澐 被 告 雷晨昀即譽興工程行 陳文俊 鉅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