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傳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叔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2 號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