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