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 上訴人
-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