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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上訴人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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