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0號上 訴 人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