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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 上訴人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10號上 訴 人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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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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