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1號
- 上訴人
- 金威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鳳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3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玖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