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4號原 告 萬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熊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359 元,應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