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承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25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9,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