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30號原 告 鶴棋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赫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旗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英屬維爾京商德瑞克有限公司即DEREK SERVICES LTD.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麗紅 被 告 鐵特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