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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參加人
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絕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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