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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6號

上訴人
林朝杲

      林金文蘭

      林麗華

      林美華

      林萬松

      林萬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山基督長老教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