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6號
- 上訴人
- 林朝杲
林金文蘭
林麗華
林美華
林萬松
林萬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山基督長老教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46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