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8號
- 上訴人
- 李華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