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 聲請人
- 吳春臺
- 訴訟代理人
- 呂曼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參
加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條第2 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參
加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條第2 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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