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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聲請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參

 加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9條第2 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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