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陳鳳樺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葦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 款,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 款,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