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邱蓮華
- 當事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鳳樺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葦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春臺間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2 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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