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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洪文慧

  • 當事人
    王義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    告 王義德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忠 被    告 蔡篤雄 上列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 理 人  蕭欣怡律師 吳甲元律師 賴思安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三樓之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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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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