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 告 王義德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忠 被 告 蔡篤雄 上列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 理 人 蕭欣怡律師 吳甲元律師 賴思安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一號三樓之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