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陳慧萍

  • 原告
    張玉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張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盛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靖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