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27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李鳳翱律師),有該院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