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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28號

上訴人
雍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雷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92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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