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28號
- 上訴人
- 雍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雷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292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