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開鑄、周夢龍、解緯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夢龍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解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8日99年度訴字第29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均上訴聲明:「原判決第一項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則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第一項之上訴利益,應以附表其等受敗訴判決之項目數量計算,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909元(計算式:3,968,000元×4/11=1,44 2,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連帶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