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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8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85號

原告
棉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棉生企業有限公司及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案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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