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7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寶桂 凱立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翟台生 送達代收人 吳心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舉昇因99年訴字第30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