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