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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陳秀貞

  • 原告
    甲○○
  • 被告
    福井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井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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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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