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7號原 告 甲○○ 被 告 福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 月9 日寄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並自99年8 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碧輝